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公积金中心和西安分行三部门共同发布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西安房价再次下跌?
该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按照合同规定向开发企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订金、购房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商品住宅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取购房人购房款。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过程、全过程监管,对用于工程建设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控。
该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根据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导手册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凭证,通过监管银行售楼部临时网点、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在购买商品房时,要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经贷款银行核实后,要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监管账户,不得擅自保留或转移到其他账户。
该办法明确,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和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定资金使用节点,原则上资金使用节点应按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初始登记等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