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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企告业主案”:二审改判,法院解释暖人心!

西安楼市2019-01-02 03:11:43

这应该是2018年度西安楼市最暖心的新闻了!

一度引发较大关注的房企状告业主之事,日前二审判决结果揭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房企诉讼请求,购房人可成功拿回购买力两年多的房子!

—— 壹 ——

2016年4月25日,闻天公司与购房者李某签订了“认购合同”,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8年2月12日,闻天公司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

此举成为西安房企因“五证不全”状告业主的案例。消息一出,引发行业内外极大关注。

2018年6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度引发媒介的关注和社会争论,西安法院系统也为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2018年1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判书》:宣布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闻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6月8日,涉案项目取得预售证,但涉案房源不在允许销售之列。这意味着案件的一审被告、购房人李某可成功拿回购买了两年多的房子。

—— 贰 ——

一审判决为何被改判呢?本次判决传递什么样的理念?在判决之后,西安市中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对此作出了解答:

1、一审法院次庭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第二次庭审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2、西安中院认为,双方合同的名称虽为“内部认购合同”,但合同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已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闻天公司与李某在诉讼中也均认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即支付了房款。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

3、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西安市中院认为,闻天公司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

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 叁 ——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曾提出申请撤诉,但为何没有获得支持呢?

西安中院对此解释道: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其次,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不应准许。本案中,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故法院不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

本案的二审判决,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有什么积极影响?

西安中院认为,本案二审判决最终驳回闻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建立诚实信用的规则意识均具有指引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直接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和社会正义。

该案的二审判决,目的是促使广大市场主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增强诚信意识、遵循契约精神、秉承公平正义,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

西安中院副院长杜豫苏说,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能够传导正确的司法理念,统一裁判尺度,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文据央视财经、华商网综合。编辑=周鑫 编审=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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