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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毒地"频频变身住宅用地 居民健康何以安放

东方早报  2012-06-05 13:52

[摘要] 华声在线综合近年来,中国有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用地,甚至成为昂贵的地王。北京广渠门15号地块原来就是一家化工厂,入市拍卖成为2009年的北京地王,经修复后建起豪宅。自2004年以来,毒地开发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陆

 

三道闸门失守

土地再开发大致有两个阶段,即土地收储和招标出让,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现有的环评报告,是在工程开工动土前进行,而并未在土地收储和规划环节有相应强制性要求。

开发商在获得这块土地时,也应该对这一地块再做环评和勘测。令人担忧的是,由于这一行业的毛利率在20%-30%,高于普通建筑业的平均水平,许多不具备资质的普通土方施工公司也大量承担污染土壤的土方工程,这极大增加了污染土壤的暴露和二次污染的几率。

在已知的污染场地修复案例中,往往选择当地环境科研院所成立的修复公司,“由于没有资质管理,有几台挖掘机就可以成立一个修复公司。”高胜达说,目前,国内污染修复产业大小公司有几十家,但真正有能力做好土壤修复项目的不超过五家。

昂贵的修复

2011年5月11日,武汉市启动了该市化工企业

土地修复工程赫山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武汉市政府在赔付开发商1.2亿元之后,要再耗资2.32亿元为毒地买单。修复治理费用高,使资金问题成为很多污染地块再开发的主要障碍。不同污染物、不同浓度的场地,以及所利用的修复模式手段不同,成本差距悬殊。通常概算,每亩土地的修复成本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修复时间往往需要5年-10年,甚至二三十年。据一位中科院专家介绍,仅江苏省在“十二五”期间投向土壤修复的资金就有24亿元。但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林玉锁表示,这24亿元只是国家给予的指导性技术支持费用,用于技术研发和示范区推广,“将污染土壤全部修复干净是不可能的”。

谁买单?

摆在毒地修复中的困境是,责任难以界定,尤其难以追索历史污染者。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场地的责任理应在原有企业,然而,原有企业的国有性质使得这一责任主体变得非常不明确。在近年来的高污染企业的搬迁中,涉及到的大多是国有老企业,其土地多属于划拨性质,而这些企业的利润和也已上缴国家,再要求其对污染地块负责,几无可能。另外,央企所遗留下的污染场地,是应该由企业还是中央政府负责,抑或由地方政府负责,也未有定论。谢剑介绍“目前对于已知责任的污染场地,中国尚且没有明确用于治理的资金渠道,对于未明确责任的污染场地,更没有专门配套资金。”

毒地上建小区,居民健康何以安放

近年来,中国有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用地,甚至成为昂贵的地王。

所谓毒地,是指曾从事生产、贮存、堆放过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产生人体健康、生态风险或危害的地块。据一期的《财经》杂志报道,近年来,中国有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用地,甚至成为昂贵的地王。

我们的小区是建在毒地上吗?每个人都应该追问。但是,单靠居民的个体追问,显然无力。为此,监管部门应该介入。

首先,对土壤污染状况,特别是居民小区的土壤,进行大规模的地毯式摸查。据悉,2006年到2010年,环保部费时五年耗资10亿元进行了首次土壤污染状况大规模调查,但诡异的是,此次调查数据至今未对外公布。

其次,一经发现小区土壤污染,一方面应该对土壤消毒,另一方面应该积极维护居民权益。不妨以美国的处理方式为例。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一小区不断出现妇女流产、死胎和新生儿缺陷等现象。而这一小区正是建设在一个化学废料大填埋场上,场地未经修复处理。该事件促使卡特总统颁布紧急命令,不仅允许这些居民搬迁,还创立了“超级备用金”。这是有史以来联邦资金次被用于清理泄漏的化学物质和有毒垃圾场。

最后,应从健全制度入手,严防毒地上建小区。早在2003年,我国就已施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2008年,环保部曾经发文要求,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进行系统调查。但该文件并非强制性法规,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很显然,为减少乃至杜绝毒地上建小区,有必要立法。

公民的健康伤不起,公民的权益不能搁置。监管部门介入越迟、制度设计越缓,公民所遭受的痛苦就可能越深,期待监管部门守土有责,早日顾惜民众健康,管一管毒地上建的小区。秦淮川

毒地被开发为住宅 是失德之举

近年来,中国有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用地,甚至成为昂贵的地王。北京广渠门15号地块原来就是一家化工厂,入市拍卖成为2009年的北京地王,经修复后建起豪宅。毒地开发的背景是正在进行中的城市“退二进三”计划。这一计划使产生于50多年前“大跃进”时期的众多高污染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大量毒地亦随之被暴露于城市的阳光之下。由于其地理位置往往优越便利,几乎所有的地块都被开发。其中,有不少毒地未经治理,就被“正常使用”。(6月4日中国网)

所谓毒地,是指曾从事生产、贮存、堆放过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因其迁移、突发事故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产生人体健康、生态风险或危害的地块。毒地如不加治理,仅由土壤本身自然恢复,一般需要花费两三百年,严重的要花上千年。

毒地之“毒”可能超乎人们的想象。被污染的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能够通过人体“直接接触”等多种途径,对健康产生危害。而且一些有害的有机污染物,还能产生挥发气体侵入室内。人长期生活在这些能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污染物周围,不仅可能导致中毒、诱发癌症等多种疾病,还可能导致遗传疾病,如畸形儿的出现。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一直处于激进的发展状态中,地方政府普遍将土地作为创收的筹码,并善于囤地待售。虽然限购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对这种经济模式产生了一定的钳制作用,但在过去几年中,土地一直拥有紧俏的市场行情。前工业用地留下了大量的毒地,面对城市化的“疾步如风”,城市主政者将毒地也作为房地产宝贵的开发用地,因毒地的修复费用高昂,于是不少未经“除毒”的毒地悄悄华丽转身为售价不菲的住宅。

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与我国的土壤环保方面的法律缺失有关。虽然土地污染修复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但是我国没有土壤环保法,加之污染场地基本信息不清楚、缺乏修复的标准和技术、没有有效的资助机制。如此全方位的缺失,使污染土地修复的管理及治理工作难以进行。

国外有关土地环境管理,多达几十个技术标准和指标,而目前我国只有1995年制定的“中国土壤质量标准”。该标准仅包括铜、锌等8种重金属和六六六、滴滴涕两种有机物指标,而且部分指标过于宽松,难以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更何况,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而对住宅和商业用地并没有涉及。

为此,国家要尽快制定土壤环保方面的法律,同时国家要会同地方投入巨资修复毒地,这既是归还环保历史欠账,也是为执政为民、取信于民的举措。地方政府千万不能仅从土地财政的角度,将大量毒地不经处理便开发为住宅,这是一种愚民行为,是失德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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