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其中一大看点是放松了对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购房的部分限制。
昨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六部门200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其中一大看点是放松了对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购房的部分限制。
六部门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此前,2006年文件对于境外个人购房曾设有“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限制。
六部门还调整了外商 设立房地产企业有关注册资本与 总额的比例,明确一律按照《国家工商 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 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记者查阅发现,2006年文件曾要求外商 设立房地产企业, 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总额的50%。只有 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才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次调整一定程度降低了外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的门槛。按照现行规定,如果 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总额的五分之二;如 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总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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