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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内容涉及多方面

中国建设报  2011-08-22 11:36

[摘要] 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应分配给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这些问题一直是百姓最为关心的。近日,经2011年第11次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从规划与设计、建设、分配等方面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该省的保障房管理从此有章可循。

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应分配给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这些问题一直是百姓最为关心的。近日,经2011年第11次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规划与设计、建设、分配等方面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该省的保障房管理从此有章可循。

《办法》对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办法》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各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价款、租金。同时,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延伸阅读:民生工程惠及群众 应把保障房建设办实办好

《办法》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问题要承担责任。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政府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以便于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陕西省的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4大类。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也有不同的标准。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等。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延伸阅读:抑制房价! 住建部要求1/3保障房十月底前完工

《办法》要求,享受保障性住房对象出现以下几类情况的,由各级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由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这些情况包括:虚构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房租金的;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等。

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办理退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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