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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公积金可支付房租 合三条件之一可申请

西安房天下综合整理  2009-10-08 00:50

“公租房”政策的出台,对于政府公共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上

8月4日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 《新闻纵横》早间新闻报道:继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之后,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里又增添了一个新门类———“公共租赁住房”。其实今年以来,多个大中型城市陆续开始尝试推行类似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以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从而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曾几何时,当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陆续出台后,无论政府政策制定部门、新闻舆论界还是社会公众群体,都对新的住房政策的出台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和欢迎。应该承认上述保障性住房政策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但是,随着政策推广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后,否定的声音此起彼伏。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打着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旗号,开发一二百平方米的住房,个别开着宝马、奔驰车的人享受“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福利,政府中少数不法分子违法违纪“以房谋私”等现象频繁暴露报端,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效果引起了人们的质疑。

在2009年4月中旬,茅于轼在广州一个论坛上明确表示,经济适用房是个非常糟糕的做法,它既没有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让更多的人买得起房),也没有增加社会公平 (没房住的人有房子住),只是人为设租大开腐败之门,现在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的腐败了。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政策在实施过程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有的是政策在设计的过程中缺乏缜密性考虑所致,有的是在实施中才真正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应该承认,我们的社会是缺乏严格和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社会,现时社会中的人们信用基础不但薄弱,多元化的社会信用体系也还没有建立起来,违规、违法的道德成本和社会成本普遍较低。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即使设计得再完善的政策在实施中也一定会走样。

作为一个保障性住房新政策“公租房”已经出台,较前三类保障性住房政策相比,此次住房政策更加具有了针对性和规范性。首先是 “租”而不是 “售”,这才真正体现了保障性住房的本质。严格来讲 “保障性住房”应该落脚在“保障有住房”,而不是“保障买住房”,不是要保障“居住者拥有产权的住房”,这是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核心。第二,“公租房”所针对的群体比较明确。“公租房”要收取租金,租金介于 “市场价格”和“廉租房”之间。对于具有固定收入的刚结婚而又没有能力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来说,租用“公租房”是一个必要的过渡。第三,“公租房”丰富了住房保障体系里的品种。“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和刚刚推出的“公租房”一起,作为保障性住房共同满足中低收入中不同层次家庭的住房需要,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种类和类型。

当然,“公租房”政策的出台,对于政府公共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 “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上。政府管理部门如何审核哪些家庭具有资格申请 “公租房”?哪个部门来审核审定?审定的程序是否经得起检验?如何防止富裕阶层不强占弱势群体的福利,从而使政府的转移支付落到实处?如何使已经有能力拥有自己住房的人不再占用有限的“公租房”资源?更主要的是如何防范 “公租房”管理中的腐败?都是政府管理部门需要深入考虑的问题。

“公租房”对于城市中低收入阶层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当下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做好三件事:一是“资质审核”(包括准入和退出资质),二是 “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平台公开信息,实现管理决策公开化和透明化”,三是“允许社会监督”。这样,“公租房”政策才会落到实处。当然,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也一定是对政府管理能力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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