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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枪!西安预售资金监管再升级

西安楼市2023-12-14 19:47:27来自北京市

12月13日,西安住建局下发关于《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印发。干货很多,力度很大,有不少强力措施和手段堪称重磅!

而且,在今天西安住建局也和银行(28家)签订了《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那么,升级修订后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都有哪些特点?


总结一下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核心点。

1、对于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部门,职责划分更明确。

比如。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应“全程网办”,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当使用监管系统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

2、对监管银行的选择,更严苛。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人行西安分行、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技术保障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中标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并与合作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

3、对于预售资金缴存和使用方面的要求,更规范更具体更严格。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及监管协议等相关信息。

购房人应根据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销售现场监管银行临时网点、银行网点柜台、手机银行、网银转账等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通过手机银行、网银转账等方式交款时,应在“附言”信息中顶格填写交存单号。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收款职责,严禁开发企业代收预售资金(含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分期付款等所有形式的全部房款),对出现违规收取的,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清分。

第十二条:重点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

住宅类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项目均价小于2万元/的:3800元/乘以建筑面积(毛坯)、5500元/乘以建筑面积(全装修);

| 项目均价大于等于2万元/的:项目均价的20%乘以建筑面积(毛坯)、项目均价的30%乘以建筑面积(全装修)。

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建筑工艺升级等实际情况适度提高重点监管额度,提高额度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价格变动适时调整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算标准;可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算标准。

第十四条: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

住宅及商业类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正负零(工程形象进度)至首次不动产登记期间产生的费用,车库根据实际用款进度进行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严禁用于归还项目开发贷款本息。

4、对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部门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更猛。

对于开发商违规挪用监管资金的惩治手段:

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置,可将有关情况通报至企业总部所在地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因开发企业挪用或商业银行违规划转预售资金造成项目烂尾或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移送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监管银行违规的惩治手段:

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可暂停其在本辖区内继续作为监管银行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情节严重的,可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停其在西安市范围内(含西咸新区直管区)继续作为监管银行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将违规事实通报人行西安分行、银保监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购房贷款发放银行未按规定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合作协议约定3年内不得作为监管银行在西安新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商业银行使用非监管账户主动收取预售资金、发现预售资金入账异常未及时上报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关协议约定暂停其新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除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外,还应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及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细则的发布,从操作层面上来看毋庸置疑将会减少市场上烂尾楼的出现,保证了大家所购置房屋能按要求,按质量的交付,这是其一;其二,也会催生市场出现更多有保障的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楼盘,对于购房者来说还是非常利好的!
只有监管升级了,处罚力度加大了,开发商才会有所敬畏,新的问题楼盘才有可能彻底杜绝。
对了,文件最后说,细则发布有效期为5年。
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六言  编审=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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