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西安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操作规程,4月10日起试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西安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操作规程,4月10日起试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西安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版)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扩大公积金贷款制度惠及面,充分发挥其住房保障作用,满足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需求,降低广大缴存职工住房贷款成本。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换为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规定,受理“商转公”贷款的咨询、申请、办理及贷款发放与回收等业务;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负责“商转公”贷款担保,贷款房屋抵押登记、不良贷款催收和代偿等业务。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对象
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人在办理原商贷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且原商业贷款可以提前结清;
(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人应为原商贷房屋买受人(仅限夫妻)其中之一。原商贷房屋买受人为父母子女或联名购买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征信系统内无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记录,且原商贷还款状态正常无;
(六)所购住房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且该房屋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七)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均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九)“商转公”贷款银行应为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之一;
(十)申请人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商转公”贷款担保;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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