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其标志是必须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申请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配偶迁户政策
4类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或硕士以上学位;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配偶从外省、市离休、退休;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年龄在35周岁以上,配偶无职业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或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连续居住满2年的,以上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4类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且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
同时,子女在本市市区具有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在外省、市离退休或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其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也不受年龄限制。记者雷宁
新闻背景
户籍制度的演变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至1958年,属自由迁徙期)、发展(1958年至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半开放期)等三个阶段。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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