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维护商品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简称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 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含临潼区、阎良区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在城六区范围内,经登记所形成的宗地档案资料,由市土地管理局向土地 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局移交副本;临潼区、阎良区经登记所形成的宗 地档案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报送副本。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开发区经登记所形成的宗地档案资料, 分别向市土地管理局和土 地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局移交副本。
第四条 凡从事商品房开发的, 开发商应当在接到合法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 籍证明;(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四)建设用地批准书;(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有关税、金 缴纳凭证;(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清册,拆迁许可证书,拆迁 范围内的原土地证书;(七)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测量成果表、土 地利用总平面图;(八)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受理开发商的土地登记申请后,组织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在查清宗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级、 价格的基础上,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六条 开发商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 件、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售房屋土地备案登记,领取《西安市商品 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许可证》: (一)预售房屋土地备案登记申请书;(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五)预售商品房平面示意图;(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变更预售合同的, 必须在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申请办理预售房屋 土地备案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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