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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8-15 14:02

西安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一、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特制定本规定。

二、商品房销售,是指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含三资企业)将商品房屋按市场价格向 境内外销售的交易行为。 商品房的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在商品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 进行签订房屋预 订、预约、定购等合约并收取定金和其他相应费用的行为。

 三、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必须持有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方可销售。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由其统一颁发(西安市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 。

四、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 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 付日期。

五、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计划部门批准的商品房计划文件; (三)西安市规划局颁发的《西安市用地规划许可证》《西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 《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建审图及定点图; (四)商品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的验资报告或质量监督部门对基础工程的验收报 告; (六)指定的办事处(支行)一级的预售款监管银行证明及资金监管方案; (七)施工进度计划及房屋竣工日期;(八)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结构、装修标准、用途、层次、 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预售价格、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 售总平面图; (九)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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