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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适房乱象治理有了“大招”,退出管理机制出台!

西安楼市2017-05-28 22:40:30

西安经适房此前存在的乱象有了根治的办法。日前,西安经适房退出管理机制出台!

5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7】49号),对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等管理进行明确。细则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补缴土地等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1、交易须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下同),购房人按规定补缴土地等差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2、上市交易: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本细则规定补缴土地等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3、政府回购: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购房人因特殊原因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购房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政府按照一定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活动。

补缴土地等差价款的计算办法为:差价款缴纳标准为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5%,计算公式为:应缴差价款=(房屋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建筑面积)×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单价×15%。

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不得变更、转移。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回购。回购资金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每年扣减2%折旧后的价格计算(折旧年限以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不足整年的,按1年计算)。同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属于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或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适用于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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