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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从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西安住建局和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配竞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行政区内(不含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蓝田县、周至县和航空基地)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应按照土地“招拍挂”竞拍确定的宗地地上住宅规划建筑面积配竞比例,足额建设自持租赁住房。
自持租赁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方式集中配建,不足整单元的,按由低至高的顺序提供房源。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不低于10年,自持起始时间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算起。
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配竞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划审批意见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单体建筑设计时,应明确配竞自持租赁住房的具体套型、房源位置,并在设计说明中予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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