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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疑: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问答汇总

房产百科2017-12-11 15: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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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问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

   答:经济适用住房完善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购房人按规定补缴差价款后,经济适用住房由部分产权变为全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准予变为普通商品房性质。

   二、请问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向社会公开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

   三、请问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答:(一)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具备实测报告;(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请问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相关业务?

   答: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业务有两种方式:

   (一)在线办理:微信公众号方式、电脑登陆官网方式

   2007年1月1日以后申请并购买向社会公开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可通过在线方式办理。

   微信办理方式为:微信公众号“西安房屋管理服务网” 

   微信号“fwglfww”

   电脑登录方式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服务网网址“www.fang99.com”

   (二)窗口办理:

   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的家庭,可前往西大街116号二手房交易大厅现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相关业务。

   五、请问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需具备实测报告。

   (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买受人系申请表中家庭成员需提供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书)

   (三)全额购房发票;

   (四)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五)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身份证(买受人系申请表中家庭成员需提供主申请人身份证)

   (六)《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及经济适用住房超准购面积差价款缴款票据(未缴纳差价款的,需先补交超核准购买面积差价款);未超核准购买面积购房家庭只提供购房证;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证被回收的,无需提供购房证只需提供差价款缴款票据。

   (七)按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设定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书。

   六、请问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都有什么程序?

   答:(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第五条所述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业务受理单。

   (三)准予批复。申请人缴纳差价款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

   七、请问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相关业务需要交纳什么费用?

   答: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相关业务除缴纳差价款外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差价款缴纳标准为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5%,计算公式为:

   应缴差价款=(房屋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建筑面积)×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单价×15%。

   八、请问因法定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法院裁定、法院调解等原因,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确需发生转移变更的如何办理?

   答:因法定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法院裁定、法院调解等原因,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确需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受购买年限限制,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如受让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可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如受让人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应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九、请问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什么益处?

   答: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完善产权后,取得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占有、使用、、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为普通商品房。

   十、请问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针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退出经适房管理期间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且二次警告拒不改正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且拒不退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违规家庭必须强制退出,同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属于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或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请问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是否自愿?

   答: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完全属于自愿行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是否办理完善产权相关业务。

来自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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