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28号)、《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市建发〔2020〕94号)要求,现就西安市推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要求通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28号)、《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市建发〔2020〕94号)要求,现就西安市推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收储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以下简称“托管式”租赁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纳入监管。
2.“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租赁业务前需与西安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后,监管银行须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监管账户信息。
3.本通知前已注册的“托管式”租赁企业应于2020年11月14日前,选择一家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开设监管专用账户,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注册的“托管式”租赁企业应在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开立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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