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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五不准”打击炒房客

华商报  2017-08-18 08:02

[摘要] 8月14日夜,司法部在官网公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让异地炒房、借名炒房和杠杆炒房客陷入了危险境地。

8月14日夜,司法部在官网公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让异地炒房、借名炒房和杠杆炒房客陷入了危险境地。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提出了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

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五不准”中的三四条,将对炒房客异地买房、借名买房以及卖房产生较大影响。其中“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以及“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规定,意味着无论买房卖房,如果需要委托代理,交易时间都将延长,楼市上房屋的整体周转时间也将加长。可以说,司法部“五不准”是从另一个角度,践行了“房住不炒”的要求,无疑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权益。 据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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