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这意味像有些媒体说的,陕西要“率先开征房产税”?不是的!!!
7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这意味像有些媒体说的,陕西要“率先开征房产税”?不是的!!!
8月1日,“陕西地税”官微对此进行解读,指出:陕西省政府印发新《实施办法》和新《实施细则》,完全不同于房地产税制改革。部分媒体和读者混淆了“房产税”和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概念,对政策存在“错误解读”。
原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已经存在近30年,2017年7月28日公布的文件,是在新形势下的修订完善,并不是新开征。
1987年2月,陕西制定了《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1989年7月,制定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一直执行至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已不完全适应当前的税收管理实际,亟需进行调整完善。
本次公布的文件,是对原《实施办法》和原《实施细则》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优化,并不是我省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新《实施办法》和新《实施细则》出台后,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人的税负没有产生任何变化。
按照国务院授权,省政府这次发布的新《实施办法》,对建制镇征税范围调整后,有利于在更大范围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新《实施细则》,将房产税征税期限由半年改为按季征收,在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有利于平衡企业资金使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区别。
所谓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活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
它和房产税一字之差,但内容差之千里——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房地产业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囊括在“房地产税”的范畴。
目前,国内仅有个省市在试行大家所说的“房产税”。2011年1月,上海、重庆开始向个人房产开征。结果显而易见,试点城市房价并未受到有效抑制,房产税试点扩围也再未听到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但房地产税立法权限在人大,省级人民政府没有权限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而在今年“两会”期间,新闻发言人称,范围内房地产税立法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至此,“陕西率先开征房产税”的说法可以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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