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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购房指标后卖家反悔了

三秦都市报  2017-06-24 07:59

[摘要] 转让了团购房资格后发生矛盾,卖家反悔,双方轮流给房间换锁,致房间至今空置。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有效。目前,类似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法官告诉您团购房指标转让究竟该注意点啥。

转让了团购房资格后发生矛盾,卖家反悔,双方轮流给房间换锁,致房间至今空置。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有效。目前,类似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法官告诉您团购房指标转让究竟该注意点啥。

卖家反悔 双方轮流给房子换锁

2007年初,陈某获得某单位团购商品房资格,但苦于没钱。正巧,张某有购买该团购房的意向,通过朋友牵线,张某与陈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以陈某名义购买该房屋,张某支付购房款并给陈某1万元好处费等。2010年,陈某将房屋交付张某。后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明确告知张某,房子不卖了。两人发生争执,双方轮流给房子换锁,导致房子交付7年后,至今仍处于空置状态。

近日,张某起诉到未央区法院,请求确认代购协议有效、由被告陈某配合办理过户等。审理中,陈某妻子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以其作为共有权人,原被告双方的转让行为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被告陈某也同意该意见。

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根据约定,被告陈某配合办理过户系其附随义务,而涉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原告张某可在被告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书后另案主张。

法官提醒 不是所有购房指标转让合同都有效

审判实践中,双方对转让标的为购房资格还是房屋本身存在较大争议。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法官杨金翠认为,购房资格系购房人因职工身份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性权利,而非房屋本身,转让人取得认购资格时,尚未实际取得房屋,在法理上可归为一种期待利益。被告取得购房资格,仅因其职工身份,而非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因此,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而涉案房屋系商品房,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转让协议有效。

此外,原、被告因借名买房签订协议,本应按照约定诚实履约,被告却因琐事违背承诺,在案件审理中仍欲加价追逐私利,其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西安市房价正处于不断上涨阶段,在房屋交付、过户前,出卖人坐地涨价、不予配合从而酿成纠纷屡有发生,近期法院收案中也存在不同类型的房主毁约纠纷。法官提醒,不是所有的购房指标转让合同都有效,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除了转让人签字外,让所有共有权人签字或其出具书面同意书。此外,应对转让方支付购房款、交房、过户等进行约定,对违约条款进行设置。一般情况下,房款是由转让方直接向开发商交付,交房、过户系转让方的附随义务,因此,有必要对转让方支付购房款、交房、过户等约定合理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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