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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三秦都市报   2017-06-15 07:59

我省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就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印发实施方案,按照目标,“十三五”期间,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60万人。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落户条件放宽

符合3条件之一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积极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在小城市和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居住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有合法产权住所;(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3)有合法稳定就业。以上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不同情况均可根据意愿申请落户

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迁入我省的就(创)业地。

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实际居住生活的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常住户口

举家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农村籍人员,在实际居住生活的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落户。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根据其意愿,允许保留其在原籍地的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分配权。

符合条件可将户口迁移至原籍

在农村地区实行来去自由的户口迁移政策。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精神,凡2015年3月19日以后办理了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其本人或配偶在建制镇或小城市的农村原籍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且实际长期居住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原籍。

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我省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建制镇和小城市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

调整完善西安市落户政策。西安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抓紧建立积分落户制度。要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差别化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配套政策

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就业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连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办理中止参保手续时为其开具参保凭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补偿管理政策、信息系统功能和服务网络,建立异地就医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实现跨省就医联网结报。

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不受限制,按接收地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后续年份按时足额缴费并享受相应报销待遇。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各地互认。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生活保障的权利。进城落户农民获得当地居民户籍后,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生活保障。

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教育培训、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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