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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气并不是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

华商报  2017-05-12 08:06

[摘要] 何先生两年前购买了西旅逸都楼盘的一套LOFT,按合同约定2017年3月31日前交房。可是到了收房时间,何先生接到的不是物业发出的收房通知,而是延期收房通知,称因2016年冬天的雾霾天气总共有68天,属不可抗力因素,故延期68天交房,且对业主无任何补偿。

何先生两年前购买了西旅逸都楼盘的一套LOFT,按合同约定2017年3月31日前交房。可是到了收房时间,何先生接到的不是物业发出的收房通知,而是延期收房通知,称因2016年冬天的雾霾天气总共有68天,属不可抗力因素,故延期68天交房,且对业主无任何补偿。

何先生觉得不妥,当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写有“90日内,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现在不给赔偿又交房,以不可抗力因素做理由,业主们均不能接受。开发商这么做是否合法?这笔赔偿金业主能向开发商要到吗?

房产专业律师姬英凡解答: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雾霾天气近年来频频发生,并不是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要结合不同的合同履行方式,才能判断雾霾天气究竟属不属于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应当是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如重度雾霾导致飞机不能按时起飞,延误快递;重度雾霾导致原定的运动比赛日程受到影响,考虑到在重度雾霾中进行大运动量活动对人体的伤害,此类合同的履行延误,个人认为可用不可抗力来进行解释。但对于施工单位盖房遇到雾霾天气就直接停止施工的,尚属鲜见。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雾霾天气并不是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

再次,遇到不可抗力时,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案开发商并未这么做,而是在交房时间到期后用一纸通知向购房人解释是雾霾天气,这是不合理的。本案开发商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数额向购房人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人损失的,购房人在诉讼中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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