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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又见开发商耍赖 逾期交房且不兑现赠品

华商报  2017-02-10 08:03

[摘要] 买房时,为了吸引更多的购房者,许多楼盘在送出总房款的大额优惠外,也会以赠送物业费、装修、家电、车位的使用权等优惠手段吸引购房者。但当签了合同、付了钱,部分开发公司却“失忆”,如果再遇上期房或者逾期交房,开发商就会将当时承诺的赠品抛之脑后。

买房时,为了吸引更多的购房者,许多楼盘在送出总房款的大额优惠外,也会以赠送物业费装修、家电、车位的使用权等优惠手段吸引购房者。但当签了合同、付了钱,部分开发公司却“失忆”,如果再遇上期房或者交房开发商就会将当时承诺的赠品抛之脑后。

2014年,家在汉中的刘先生在西安城北凤城五路附近购买了一套面积约为118㎡的商品房,“当时购买的时候,开发商说会赠送价值3万元的品牌装修,并且也在盖章的合同附件里注明了‘购买此住宅赠送30000元奖品(装修费)’,”刘先生表示,“当时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可没想到却推迟交房,直到2016年3月20日,该开发商才向我发出‘入住通知书’。开始办理交房手续,问及当初买房赠送的承诺,开发商以销售人员更换为由,拒绝兑现。”和刘先生遭遇同样情况的购房者不在少数,那么购房者应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看出,刘先生的事件中,不仅包含开发商未按照合同附件交付赠品的问题,同时也存在交房的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魏传德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在合同附件明确列明赠品内容,并加盖了开发公司合同专用章,其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公司未依约履行,购房者有权要求其履行。同时,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他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作为签订的优惠条件或附赠物品,好要求出卖人将该承诺记载在正式的买卖合同中。在非以合同条款形式,而是以便条、附注形式记载的,应要求出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对附赠物品的型号、规格等,在能约定的情况下,好事先约定,以便在出现纠纷时,从证据方面争取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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