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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欺诈 高可罚款50万

华商报  2016-11-25 08:01

[摘要] 11月中旬,宝鸡市物价局发布公告,为加强宝鸡市房地产市场 ,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对商品房销售中未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做出告诫,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将被重罚。

11月中旬,宝鸡市物价局发布公告,为加强宝鸡市房地产市场 ,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对商品房销售中未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做出告诫,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将被重罚。

公告称,提醒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价格政策。商品房销售不得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其中,标价内容不一致、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也属于明令禁止行为。

公告中对商品房销售有价格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也做出明确: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房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囤积房源行为,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广大市民如果在购房中遇到相关问题,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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