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富县 在城区实施棚改项目,却在未和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并在未达成赔偿情况下,对土地强行征回,并对附属建筑物进行拆除,由此引发一系列争议。今年8月,富县 被土地使用权人告上法院,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富县 在城区实施棚改项目,却在未和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并在未达成赔偿情况下,对土地强行征回,并对附属建筑物进行拆除,由此引发一系列争议。今年8月,富县 被土地使用权人告上法院,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日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富县人民 未按程序收回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实行的拆除行为违法。富县 不服判决也提出上诉。
事件回顾
棚改项目未征先批引争议
1993年2月,常年在南方做生意的富县人陈山通过 招商引资,取得了富县县城沙梁大街一块8320平方米(12余亩)土地的商住开发权,当年富县国土部门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该片土地的土地用途为建造商住群,使用期限为70年。后陈山在该块一部分土地上开发建成“富州商贸 ”,建好的商铺出售给自然人,而剩余近6000平方米土地,陈山虽多次准备继续开发,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搁浅。
2015年11月,富县县 对外颁布《关于富县沙梁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在该决定中,将“富州商贸 ”纳入该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同时启动征收补偿评估工作。但在征收过程中,富县县 在未进行土地 权确认,未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情况下,强行对陈山 的该宗土地进行征回,并于今年年初对“富州商贸 ”地面所属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进行拆除。
记者调查该事件中了解到,针对该地块的征收,仅由富县 单方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后,随即就对该地块进行了“拆除”,并无征求该地块大份额的使用权 人的意见,双方也未就此事进行协商赔偿。
令陈山不解的是,虽然 棚改项目的征迁决定是在2015年11月对外公布的,但土地、房屋征收程序还未启动之前的2015年8月,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已将包括在“富州商贸 ”项目在内的土地,将一家国有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同时发放了工程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更令人惊讶的是,2015年8月富县人民 已将“富州商贸 ”所在区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划给其他国有公司,而当时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毫不知情。由此,富县沙梁社区棚改项目合法性、补偿标准、评估方式、拆除行为都引来诸多争议。而富县 相关部门对此并未作明确公开回应。
尽管土地 权并没有发生合法转移,富县 相关部门却已多次进场,勘测场地、准备施工,现场也曾发生阻挡施工事件。由于不服 的征迁决定和强拆行为,今年8月,陈山向延安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确认富县县 强拆行为违法,并立即停止在该涉案地块上的违法行为,同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
富县 不服已提起上诉
对于原告陈山提出的诉求,富县县 在庭审中辩称,陈山在1993年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富州商贸 ”并随后将建好的商铺出售给一批自然人,因此该块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陈山不再享受该土地的任何权利。同时,被告辩护律师还认为富县房屋征收局对该块土地进行拆除时,已同这批购买商铺的商户签订了补偿协议,所以其拆除行为合法。
而针对富县县 的说法,陈山方面则表示,自己虽然建设并出售了富州商贸 的商铺,但只是所征地块中的一部分,其余近三分之二的土地面积仍属未开发状态,自己仍是该地块的使用权 人,富县 在未经其同意并达成赔偿协议情况下进行强征强拆,行为就是违法。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1993年2月,原告与被告以土地出让形式签订了《土地转让与开发建设合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拥有土地合法使用权。虽然期间原告在该地块上建设商铺并出售给他人,但仅仅是一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对剩余的土地面积仍享受土地使用权。因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富县人民 在棚改征用该块土地过程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未给予相应补偿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对陈山 建设的水房及其附属设施,在未查明 权人情况下拆除的行为也构成违法。
昨日下午,记者了解到,针对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富县县 不服判决,已经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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