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身份证被盗用竟成“股东” 打工女申请廉租房受阻

华商报  2016-11-17 08:53

[摘要] 要不是申请被退回,49岁的王玲还不知道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盗用了。现在,她的身份除了是一家面馆的服务员外,还是一家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的公司的股东。

要不是申请被退回,49岁的王玲还不知道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盗用了。现在,她的身份除了是一家面馆的服务员外,还是一家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的公司的股东。

申请廉租房

意外发现自己是“股东”

王玲户口簿上的户籍地址为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属于古迹岭社区。她现在的居住地在位于城北草滩附近的廉租房渭水欣居,这是她母亲此前申请的廉租房,因为租赁即将到期,老人在单位也办理了职工养老,现在每月有了退休工资,又随儿子居住,已经无法再申请廉租房。

所以,王玲需要自己申请一套廉租房居住,她也一直以为自己的条件可以申请廉租房。她离异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大儿子今年7月大学毕业,在南方一家公司工作,还处于试用期。老二是女儿,正在读初一。

4年前,王玲一直在更新街一家面馆打工,开始工资三四百元,后来涨到800元。今年6月,王玲将自己申请廉租房的资料通过社区层层递交上去,但11月10日,社区通知说她的资料被退回来了,原因是她的名下还有一家公司,她是那家公司的股东。

工商资料显示公司名称为“西安市安玲商贸有限公司”

昨日上午,在打工的面馆里,王玲急得团团转。面馆老板李红旗说,王玲家里的情况的确艰难,有时候孩子的学费和开销不够,面馆都会暂时借给她,她的名下怎么可能有公司呢?

碑林区古迹岭社区主任蒋智能也说,王玲的家庭情况她知道,她和母亲此前都享受低保政策,家里很困难,社区也一直对她和孩子进行着帮扶。在申请廉租房的时候,社区也帮忙出示了“每月可支配收入为800元”的收入证明以及“居住在廉租房”的住房证明。

碑林区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称,根据廉租房的申请程序,王玲提交申请资料后,上级单位组织了公安、工商、公积金管理中心、民政、车管所等6部门对她的资料进行联审时,工商资料显示,她是一家名为“西安市安玲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租赁性保障房管理科工作人员说,名下有一家注册资金为200万的公司,肯定不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这就属于瞒报,“她的身份信息是否被盗用,我们无法界定,具体可以去工商部门进行查询。”

律师建议走诉讼程序

要求撤销这家公司

华商报记者在西安市工商局查询到,“西安市安玲商贸有限公司”是在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登记注册的。

上午11时许,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提供的公司基本情况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某,注册时间是2014年8月27日,注册资本是200万元,经营范围是电线电缆、化工产品等,股东是陈某和王玲两人。2015年3月25日,这家公司曾对经营范围进行过变更。

“注册公司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工商局工作人员称,类似的情况还遇到过几起,王玲可以联系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对股权进行变更,或转给另外的股东。

华商报记者根据工商注册信息上的电话试图联系这家公司,但提示电话号码已经停机。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高瑾律师说,王玲还可以前往法院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起诉,要求撤销这家公司,“如果真的是被盗用了,起诉之后撤销肯定没有问题,只是她可能暂时无法申请廉租房了,此外,她也可以在名下公司被撤销后,尝试要求工商出具能证明她的信息被盗用的情况说明,然后重新提交廉租房申请。”

出现瞒报的

5年后才可再申请廉租房

高瑾说,姓名是公民特定的人身专用的文字符号,是公民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社会标志,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申请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如果冒用他人姓名将其列为公司股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二十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已侵犯了姓名权,应立即停止对姓名权的侵害。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租赁性保障房管理科工作人员说,按照规定,6部门联审时发现瞒报问题的,5年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廉租房

有读者问:既然受害者身份被冒用已经是股东了,如果公司真的存在,受害者能不能去自己名下的公司上班,或者要求享有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

华商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几位律师,他们的意见是,这些冒用身份证注册的所谓公司,一般很难找到实体,但如果公司真的存在,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自己所享有的权利。

王玲回忆说,她的身份证曾在两年前丢失过,可能是这个环节出了问题。高瑾说,提醒市民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如果丢失,需要及时在公安部门挂失。

“现在我申请的廉租房怎么办呢?如果这次申请不下来,我很快就面临着无房可住的境况……”说着说着,王玲都快要哭出来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