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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买20套商品房?实为民间借款担保

华商报  2016-08-03 07:59

[摘要]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则辩称为民间高利贷纠纷,终法官通过审查证据,揭开案件真相。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则辩称为民间高利贷纠纷,终法官通过审查证据,揭开案件真相。

原告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辩称为民间高利贷

2015年底,原告某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他与被告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明某将其位于阜沙镇的20套商品房转让给柱某,合同总价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后柱某就分几次以转账、现金方式支付全部款项,然而明某收到购房款后却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柱某请求法院判令明某返还购房款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9万元。

被告明某辩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按照双方约定,某向明某出借300万元,按每月3.5%标准计付借款利息。合同签订后,柱某实际向明某出借268.5万元,剩余的31.5万元作为3个月借款利息先行扣减,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为借款担保。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某于2014年7月22日以出卖方名义在20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并交付给原告某属实,法院予以确认。经查,前述所涉房地产在面积、楼层、格局、坐向等与楼价密切相关的关键性指标均有明显区别,但20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载明房地产均以15万元出售,故前述交易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商业交易惯例,双方是否存在真正交易存疑。同时,房地产买卖合同所涉的房地产当时实际产权人并非明某所有,柱某也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栏签名确认。因此,柱某与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收条上载明某向明某交付现金31.5万元是否属实。柱某声称现金于2014年7月22日当场交付,明某则声称前述款项未交付,实为以借款300万元按月息3.5%计付且先行扣减的3个月借款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明知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双方除民间借贷关系外并无其他交易或接触,某作为专业投资人无理由不计代价交付款项给第三方无偿使用,只是有意回避在借条上载明实际借款利率,反而意图采取先行计收方式收取借款利息。结合证据及陈述等,法院认定柱某实际未交付现金31.5万元,前述数额实际应为明某应负担的借款利息。因此,柱某实际出借款项为268.5万元。因明某至今未清还前述借款,故柱某有权向其追偿。

法院判决被告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某清偿借款268.5万元及其借款利息,驳回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民间借贷签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个案

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副庭长卢钊洪指出,民间借贷中涉及房屋买卖问题这一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复杂。当前,在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出借人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获得借款的高额利息,还可以获得房屋价格上涨的超额利润,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从严审查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运用生活经验,更深入分析案件,不为当事人的合法表象所迷惑。同时卢钊洪也提醒广大民众,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应切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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