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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西安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陕西日报  2016-07-19 07:12

[摘要] 7月18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5798元/月。

7月18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5798元/月。

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缴存基数调整是根据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进行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缴存比例进行规范。

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低工资执行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4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370元/月;周至县、户县1260元/月;蓝田县1190元/月。

根据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此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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