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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起 西安棚户区改造进入“房票”时代

陕西日报  2016-06-30 09:12

[摘要] 6月29日,记者从西安市城改办获悉,7月24日起,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将实行货币化房票安置。

6月29日,记者从西安市城改办获悉,7月24日起,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将实行货币化房票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自主选购在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尚未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及现房(不包括二手房)。

房票安置是指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自主购买西安市区域内的合法商品住房,由征收人依照《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房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奖励款额以房票形式补助给被征收人的行为。“房票”具体表现为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协议书》。

新出台的《房票管理办法》再次提高了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奖励标准。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若按照认定的补偿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应增补至套内40平方米(增补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补至8平方米)。同时,按照认定补偿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奖励期限内给予无偿补助原房屋6%比例的面积,其面积价值按照应安置住房价值评估计价。被征收人购房,征收人按被征收人实际使用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3%给予被征收人奖励。但以上房票安置奖励政策,都需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经征收人确认后,才能享受。

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经征收人确认后按被征收人实际使用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3%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对于购房款不足部分,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依规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悉,《房票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二年。房票安置自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自主选购商品住房的,该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的奖励政策,而是改为货币直接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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