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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意见》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

陕西日报  2016-05-24 08:55

[摘要] 近日,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

近日,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落实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多项政策。同时要求各地政府6月底前出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具体措施。

各级政府是去库存责任主体

《意见》指出,市、县、区政府是维护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针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要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预售许可、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适时对房地产市场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

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率 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意见》要求各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对2016年1月1日后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按中省共奖励0.8万元标准奖励。同时要求各地制定农民进城购房的引导鼓励政策,适度降低农民贷款买房利率,简化贷款程序。

首套房贷低首付20%

《意见》指出,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购买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将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积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向社会出租。

闲置房地产用地可调整用途

《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对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供应新的商品住房开发用地。对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用于养老、文化、医疗、教育等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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