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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被征收人购买奖励每套八千元

华商报  2016-05-23 09:56

[摘要] 省政府制定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省级奖励为每套0.8万元,市、县、区政府也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省政府制定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省级奖励为每套0.8万元,市、县、区政府也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存量商品住房是指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对被征收人在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均予以资金奖励。省级奖励为每套0.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0.3万元、省级资金0.5万元。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会同省住建厅于每年4月前,按照各市、县、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的要求,预拨奖励资金,并根据省住建厅对奖励资金使用的核查情况,在下年度拨付奖励资金时进行奖补或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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