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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子被拆 安置房却分给了别人

华商报  2016-03-23 08:55

[摘要] 老家在铜川的阎女士几年未回,2012年回家后却发现自家的房子被拆了,而社区不但没有通知自己和家人,还和他人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更让她窝心的是,法院两审判自己胜诉后,找社区索要原本应该安置给自己的房子,却被告知没有房子了。

华商报讯老家在铜川的阎女士几年未回,2012年回家后却发现自家的房子被拆了,而社区不但没有通知自己和家人,还和他人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更让她窝心的是,法院两审判自己胜诉后,找社区索要原本应该安置给自己的房子,却被告知没有房子了。

当事人:自家房子被拆 社区和他人签安置协议

“我家的老房子社区在拆迁时,不但不通知我家,反而和他人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起诉后法院判决对方签署的拆迁协议无效,但随后我找社区要房子还是不给,这让我拿着判决不知道咋办。”3月11日中午,在铜川王益区桃园社区一片新建的安置楼前,阎女士拿着铜川市中院的判决无奈地说。

据阎女士讲,他父亲原是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的职工,上世纪80年代铁路局给他们家分了一套18平方米的公房,其后家里又在旁边搭建一间平房和厨房。2005年父亲去世后,她便将年迈的母亲接到西安居住,并于2007年10月与伏某签订卖房协议,将自家搭建的平房和厨房,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伏某。“因为公房的产权是铁路局的,我们没有处理权不敢买卖,所以一直就留着。”

“2012年我回铜川准备去原地看看老房子,没想到房子竟然已经被拆掉,而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负责拆迁安置的桃园社区,在没有通知我和家人的情况下,竟将本应安置给我家的房子分给了伏某,和伏某签订了拆迁协议书。”阎女士称,随后她找桃园社区管理中心以及铜川市矿务局要房,在多次讨要未果情况下,她将桃园社区和矿务局告到法院,“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桃园社区和伏某签订拆迁协议无效,但我找社区要房,刚开始说没房,后来又说有房,要把我安置到王家河另一个安置小区6楼,我母亲都80多岁了,上下楼不方便不说,而且那地方比较偏僻,所以我不愿意。”

阎女士称,既然法院都判决桃园社区和伏某签订的协议无效,那么社区安置给伏某的房子也就无效,应该将伏某名下的房子返还给她。

社区:原安置地房屋已分配完毕 当事人不同意另行安置

“不是我们不安置,主要是判决下来时桃园社区的安置房已经分配完毕,伏某也已经入住,我们没有权力强行让其搬走,所以我们想办法给阎女士提供另一套安置房,但她本人认为楼层太高不接受,导致问题一直搁置在这里。”3月18日上午,桃园社区管理中心副主任李春禄告诉华商报记者,桃园社区旧房拆迁从2008年开始到2011年结束,期间拆迁办两次发布公告,但阎女士和其家人一直未出现,加上当时伏某一直住在阎女士家的房子,周围邻居也证实伏某已经购买了其家的房产,所以就和伏某签订了拆迁协议。

“但没想到房屋拆迁后,阎女士找到社区称,自己只是将搭建的私房部分卖给了伏某,18平方米的公房部分并没出售,自己的母亲还享受公房的权益,并拿出了一份当年签署的买卖协议,所以这事终起诉到法院解决。”李春禄称,去年10月铜川中院判决确认阎女士的母亲李某为该户公房承租人,并裁定社区与伏某签订拆迁协议无效,另行与阎女士家人签署拆迁安置协议。

“判决出来后,虽然社区也觉得委屈,但还是想办法通过矿务局,在王家河安置小区给阎女士家安置了一套房子,但对方坚持要伏某在桃园社区的这套房,这个我们目前也没办法解决,只能通过尽量协商处理。”李春禄表示。

对此,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张巍宇律师表示,从法院判决来看,判决桃园社区和伏某之前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确认阎女士母亲为公房承租人,只是确定了阎女士有追偿自己居住权的权益,社区需要根据此判决和阎女士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目前阎女士不接受社区重新安置的办法,并坚持要索要已经安置给伏某名下房屋,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而且在法律上也不会太支持。“建议双方再另行协商安置办法,如果另行安置实在达不成一致,双方也可以通过货币化安置补偿处理。”张巍宇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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