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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管局第二分局原局长受贿277万受审

西安晚报  2015-10-21 13:49

[摘要]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他人承揽棚改项目,先后收受好处10余次,共计277万多元。昨日,西安中院公开审理西安市房产管理局第二分局原局长曾游海受贿案。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他人承揽棚改项目,先后收受好处10余次,共计277万多元。昨日,西安中院公开审理西安市房产管理局第二分局原局长曾游海受贿案。

受贿

10余次受贿 均与棚改项目有关

曾游海,1961年出生,2001年9月至2014年2月,先后任西安市房产管理局第二分局局长、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二公司经理、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经理;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任西安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2014年7月任陕西省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开发管理部部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曾游海任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经理期间,先后10余次收受陕西华春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春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7.832万元。

曾游海的10余笔受贿,均与安定坊棚改项目有关。2009年7月,二公司拟开发西关正街安定坊棚改项目,张某想合作开发该项目。张某通过时任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东大街管理所副所长任某(另案处理),将曾游海约至高新四路一茶馆,请求曾游海帮忙。在茶馆楼下,张某送给曾游海人民币20万元。曾游海收受后,将其中8万元用于打牌、日常花销,12万元存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

为承揽该项目,2009年9月、2010年1月,张某先后两次让任某以过节费名义,在曾游海居住的西举院小区门前送给曾游海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4万元,曾游海收受后,用于日常花销及购置年货等花费。2014年4月,曾游海在网上发现署名华春轩公司举报二公司开发安定坊项目的举报信,担心收受20万元的事情败露,将20万元退还给了张某。

以考察名义旅游 三次受贿17万元

2009年10月、2010年1月、2010年4月,曾游海先后三次以考察名义让张某安排他去上海、台湾、日本旅游,张某先后三次让任某在曾游海入住的当地酒店房间内,送给曾游海好处费共计17万元。曾游海收受后,全部用于三地旅游期间的消费。

2010年4月,曾游海妻姐之子举办婚礼,曾游海通过任某向张某提出联系婚宴酒店,张某表示同意并向曾游海承诺支付婚宴的全部费用。之后,张某将婚宴酒店预订在西安香格里拉酒店。2010年10月10日,婚宴如期举办,花费近7万元,张某让公司出纳支付了该费用。

2010年6月,华春轩公司和二公司顺利签订安定坊棚户区项目《合作开发和合同书》,张某为感谢曾游海,邀请曾游海到韩国旅游,并送了5万元人民币兑换的韩元。

担心被调查 受贿两辆车均登记他人名下

2010年6月合同签订后,张某表示要感谢曾游海,任某转达了张某的意思,曾游海让任某转告张某为自己购买两辆高档轿车。任某转达该意向,并商定大约需要200万元,张某随后转账200万元,让任某交给曾游海购买车辆。曾游海得知200万元到账后,授意任某先将该款暂存任某的银行账户。2010年11月,曾游海让任某代为购买了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花费75.3223万元,曾游海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2010年12月,曾游海又让任某购买了一辆黑色途锐越野车,花费102万余元,并让任某为其保管。因担心被有关部门调查,曾游海将两辆车均登记在任某名下。剩余的21万余元,2011年5月,曾游海让任某代为支付了九锦台小区房子的装修费用。

为尽快启动项目拆迁工程,2010年9月,张某通过任某将曾游海约到一家洗浴中心洗浴,以过中秋节为名送给曾游海现金10万元。2011年1月,为感谢曾游海推进该项目拆迁,张某将曾游海约至一家酒店吃饭,张某以过节费为名送上人民币2万元。2011年3月,曾游海以考察项目为名,让张某安排他去台湾旅游。为加快拆迁进度,张某在台湾让任某送给曾游海人民币3万元。

2011年下半年,该项目部分拆迁工作遇阻,为了让曾游海帮忙尽快完成项目拆迁,当年9月,张某送给曾游海人民币5万元。2012年1月,张某和任某一起到医院看望住院的曾游海,张某送给曾游海人民币5万元,曾游海收受后用于住院治疗费用。

行贿人把行贿过程 详细记录在日记里

昨日上午10时,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曾游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二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277.83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针对每一笔受贿事实,公诉人员均出示了证据。据了解,张某在行贿后,把行贿过程详细记录在日记里。

面对指控,曾游海先是沉默,后表示“无异议”,但是随后对每一笔受贿又称“记不清了”。曾游海称和任某是朋友,经任某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在听说了二公司拟开发安定坊棚改项目,并寻找投资商一事后,便提出要承揽该项目。关于妻姐之子举办婚宴的费用一事,曾游海称事后妻姐曾把钱给了他,他还给张某时,张某推辞不要。对于张某转账200万元,购买两辆车的事宜,曾游海则表示“记不清了”,还说“从未使用过”,不知道两辆车的相关情况。对九锦台小区的房子,曾游海甚至表示“不知道谁给装修的”。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认为“不存在钱权交易”

曾游海称,自己曾通过任某分两次退款给张某20万元和50万元,并认为自己只是为了给二公司进行融资,寻找投资商,并不是为了给自己谋取利益。曾游海称,张某因为投资失败,想要回自己所付出的钱款,才将自己举报。

辩护律师为曾游海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曾游海身为二公司经理时,为及时完成拆迁安居项目,在缺乏工程资金,只有华春轩公司提出投资的情况下,纯属为二公司谋取利益,并无其他目的。二公司曾召开会议决定此事,并非曾游海个人决定。对于张某以过节礼金的形式赠送曾游海钱财,辩护人认为是成功签订合同后,张某表达感谢之意;而在投资失败后才称这是给予曾游海的好处费,纯属“曲解事实”。另外,辩护人认为双方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非承揽合同,而是合作合同,双方应共担风险,“不存在钱权交易”。

昨日,百余名国企干部旁听了此案。经过3个多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据了解,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案将于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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