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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40%

西安日报  2015-07-18 06:46

[摘要] 西安市《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意见》本着“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将尽快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常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意见》本着“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将尽快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常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意见》共涉及棚户区改造工作8个方面的政策,简称“棚改新八条”,同时针对其中的3个方面政策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分别列为《意见》的3个附件。

完善现行用地政策

《意见》指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继续延用原有用地政策同时,可采取改造综合用地按项目核定成本结合区域土地出让市场价确定的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政策。各区(县)、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改造综合成本核算改造综合用地操作规程》执行。

已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对因人口核算改造用地形成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意见重新核算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改造综合用地面积大于核定用地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改造优惠政策,开发用地面积小于核定开发用地面积的不予补充。

调整配建廉租房政策

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实行低收入家庭备案的基础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廉租房采取缴纳易地配建费的方式进行,易地配建费按现行标准50%收取。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已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执行。

《意见》要求做好回迁安置项目移交社会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要在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涉及的社区设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扶持。各区(县)、开发区和民政、公安、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移交社会管理实施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应按照《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3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在《办法》施行前,已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经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对补偿方案审核或备案后,加盖“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专用章”,作出补偿决定。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对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意见》还规定,依法清理长期未启动和未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加强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及分户、分证、户籍等管理、加快商品房预售证手续办理,并积极有效推进货币化安置。严格执行《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引导,适当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40%。

《意见》及《实施办法》已经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可登录西安市人民政府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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