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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产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

——不得承诺 回报 不得以时间表示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管理  2015-07-11 08:05

[摘要] 按照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 或者 的承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等。拟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表述。

9日从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获悉,国家工商总局拟对《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拟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 法制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sjd@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日。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新修订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与之前相比,有两处明显的变化。按照以前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修订后的版本增加了4种不得含有的内容。

按照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 或者 的承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等。

而当前许多含有“XX项目距武林广场/西湖/西溪湿地仅XX”宣传语的广告,可能只有后两个月好用了。在修订版的规定中,拟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表述。

修订版还规定,比如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 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房产广告今后在宣传一些“”等内容时,需要注意。而在房地产广告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中,也增加了一条,要求提供能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下为全文: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或者 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 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 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 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 权或者使用权的, 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 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 、就业、 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 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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