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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后西安市将建成覆盖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西安日报  2015-07-08 06:40

[摘要] 昨日,西安 常务会上审议通过了《西安市人民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到2020年,我市将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

昨日,西安 常务会上审议通过了《西安市人民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到2020年,我市将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年底前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到2020年,我市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 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 、老年人活动 等服务设施覆盖 城市社区,100%的镇(街)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在 化的农村社区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养老服务就业岗位达到6万个以上,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旅游、文化、 、卫生、体育等专项规划中考虑养老服务需求。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科学确定市、区、街镇和社区四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制订供养、颐养或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规划。

从2015年开始,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 绩效考核。

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建养老设施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7年底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各区县都要建设1所公办社会福利 ,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及70岁以上计生特扶老人提供养护服务,充分发挥托底作用。

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对现有的 办养老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对新建机构应当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2015年开始,按照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要求,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由市上审批,5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由区县审批。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设老年病科

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医疗资源建设老年护理院、康复院。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在养老机构设立“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关医保政策。

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可获补助

本报讯《西安市人民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投入。其中,对新建和改扩建且包括老年餐桌服务在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助。

对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适当向农村倾斜。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利用和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 土地,为本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 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 土地。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对社会资本 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属于新建并在城六区范围内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在城六区范围外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属于改扩建、租赁或者购买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对社会资本 举办的、或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通过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综合评比,设定3个奖励档次,以实际接收1名老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自理老人按照50元、40元、30元档次进行补助;半失能老人按照70元、60元、50元档次进行补助;失能老人按照90元、80元、70元档次进行补助。

对农村幸福院给予补助

新建和改扩建且包括老年餐桌服务在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已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站)每年给予1万~7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农村幸福院给予10万~1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投入运营的幸福院,市财政每年给予1万~1.5万元的运营补助,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配套

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老人每月给予300元护理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每月给予200元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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