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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今起调整

——月缴高限额14124元

西安日报  2015-07-01 05:25

[摘要] 昨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宣布从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4124元/月。

昨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宣布从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4124元/月。

据公积金 介绍,此次缴存基数调整是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进行调整的。其中上限要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这一高限额由于去年我市平均工资的上涨,增长了1785元。

在调整上限的同时,此次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也有所调整。要求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 规定的本地区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

公积金 指出,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高缴存倍数、比例不变,仍保持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的比例。

租房提取公积金 保留三个月缴存额

昨日记者获悉,为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从今日起到年底前,阶段性地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 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且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租房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其余金额可全额提取。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该 结合缴存职工的实际诉求和意见,在系统参数设置中取消了“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的限制,以满足缴存职工的多种提取需求。执行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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