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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沉睡”的公积金才是民生利好

中金在线网  2015-06-08 17:49

[摘要] 处于“暗箱”已久的公积金信息正在走向透明。据记者统计,今年4月以来,我国内地31个省区市中,30个已向社会公开其公积金信息的年度报告。

处于“暗箱”已久的公积金信息正在走向透明。据记者统计,今年4月以来,我国内地31个省区市中,30个已向社会公开其公积金信息的年度报告。除去暂未公布年报的广东,其余30省份的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平均为66.7%。高的是重庆,达95.38%,低的是山西,仅24.66%。

住房公积金的“沉睡”问题,并非是一个新话题。不过,这或许是我们次看到按省份、按地区来对住房公积金沉睡情况的分析报道。位于东部省份的市民,似乎可以为使用率80%以上感到自豪,可是,在一些中西部省份那里,使用率均未超50%的现实,却让公积金姓了“公”,至于住房公积金应该具备的私有性、便利性渐行渐远。

除了冰冷的数据,公众对于公积金的“沉睡”早已有了自己的感受:一是,住房公积金感觉不像是自己的,而像是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在许多城市提取公积金比办银行贷款麻烦得多;二是,没有买房需求的市民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等到退休才能领取,俨然成了第二份退休金;三是,即便是有买房需求的市民,因为买不起房,住房公积金也会成为退休金,更要命的是,这份退休金,注定了要贬值。

对于降低提取公积金的门槛高度,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没少下工夫。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2014年10月,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2015年1月,三部门发文,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应该说,提取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门槛,正在逐步降低。

但是,再好的政策到了基层,也也很难保证不打折、不变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在中西部一些省份就遇到了干扰,政策根本走不到“后一公里”。比如山西沉睡四分之三左右,不仅让公积金变得有名无实,还完全背离了设立的初衷。表面上讲,这可能是因为银行提供的商业房贷业务非常便利导致的,但从反面讲,这也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水平,完全输给了各商业银行。

需要明确的是,公积金作为一项基金,和其他公共款项一样,都应做到“收支平衡”和“略有结余”—而不是数字越大越好,节存越多越好。如果公积金过度沉睡,则证明广大城镇职工在买房方面根本得不到这项福利政策的任何帮助。在房价高企的当下,这也算是民生方面的悲哀。

从职工权利角度讲,使用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基本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相关业务银行,都无权将这部分资金“扣压”。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才是公积金管理的正道。

 

今年4月以来,内地30个省份向社会公开了公积金信息年度报告。报告显示,30省份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平均为66.7%,高的是重庆,达95.38%,低的是山西,仅24.66%。东部发达省份的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基本高于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的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大多不到或略超50%。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的高低,直接体现了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难易程度,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效用的实现水平。一些省份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不到50%,甚至不到25%,意味着超过50%甚至75%的住房公积金长期“沉睡”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上。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的“私产”,暂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一方面是大量公积金“沉睡”在账上,另一方面,不少职工买房修房租房急需用钱,却不能顺利提取自己的“私产”来救急,不能不说是一种沉重的遗憾。

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职工提取、使用公积金多有不易,导致大量公积金“沉睡”在账上,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为职工提取、使用公积金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规定了繁琐、苛刻的条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而买不起房(或暂未买房)的人,因为不涉及住房消费而无法提取公积金,这使得许多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几乎成为一项“无房人补贴有房人”的制度。

近两年来,一些地方探索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宁夏银川规定,职工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或遭遇车祸、火灾等意外灾难、突发事件,或下岗、失业未再就业,或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武汉市去年7月起放宽低收入者公积金提取条件,月收入低于1900元的居民可直接提取。广州近日出台公积金管理新规,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多地探索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修订《条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大量“沉睡”且面临不断贬值风险的问题,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让职工能够更容易、便捷地提取自己缴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钱,应当是《条例》解决公积金闲置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银川、武汉等地大幅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做法,已经突破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但基本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大势所趋,其中一些合情合理的内容,《条例》修改时可顺势确认。

值得警惕的是,就提高住房公积金运用率、避免大量公积金闲置的问题,另有一种比较强势的改革思路,就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将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其实这已经不只是一种思路,而是早已进入改革试点阶段—2010年和2012年,国家确定两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先后涉及92个城市,400多个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有关方面对试点的肯定性评价日益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时,将公积金增值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扩大为将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这种可能性似乎变得越来越大。

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是让职工更便捷地提取、使用自己的“私产”,于情于理于法都堪称善举;允许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则是将职工“私产”放贷于“公用”,即便通过修改《条例》获得了合法性,但只要没有征得职工同意(要征得职工同意谈何容易),这样做也是有悖情理的。到底该如何唤醒“沉睡”的住房公积金?不可不深究,不可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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