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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房产被法院驳回

天山网  2015-03-30 16:54

[摘要] 为表“忠心”,婚外恋男子张果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以“协议”形式转让给婚外“女友”刘花花,两人闹翻后又为这一房产对簿公堂。3月2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果与刘花花恶意串通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为表“忠心”,婚外恋男子张果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以“协议”形式转让给婚外“女友”刘花花,两人闹翻后又为这一房产对簿公堂。3月2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果与刘花花恶意串通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2009年,居住在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的张果结婚后建起了4间房屋。2013年下半年,张果通过微信和刘花花相识相恋并同居。他们制定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张果将自建房“转让”给刘花花,并给刘花花打了收条,写明已收到卖房款。

2015年初,刘花花一纸诉状将张果诉至法院,称2013年12月24日,张果将自建房卖给她,她于同月25日前支付张果购房款60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取得该自建房的所有权。张果一直未交房,请求法院判令张果立即将上述房屋及院落交付并办理相关所有权转移手续。

法院经审理,驳回刘花花的诉讼请求。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争议房屋是张果夫妻共同财产,张果擅自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属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云峰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卖房属于出卖重大生活资料的行为,一方不与另一方商议就私自做主将共有的房屋卖掉,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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