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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治理:严查十种房产中介违规行为

三秦都市报  2013-08-03 08:42

[摘要] 昨天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针对我省房地产乱象,省住建厅和省工商局联合下发通知,从现在起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整顿规范房产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报讯(安瑞 记者文锦)昨天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针对我省房地产乱象,省住建厅和省工商局联合下发通知,从现在起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整顿规范房产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房产中介作为房产市场重要流通和交易平台,已经成为整个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省住建厅介绍说,但是由于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行业自律有限,在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中介违规操作、甚至坑骗消费者或是发布虚假房源等经营乱象,给房产交易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通知指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对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投诉率高、整改不力的,将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

对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虚假租赁房源、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隐瞒真实房屋租赁信息等10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10种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行情专区)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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