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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带薪年休假 不休年假须付3倍日工资

西安晚报  2013-05-14 07:18

[摘要] 记者从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西安市将“强力推行”带薪年休假,保障职工权益。

不安排年休假,将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报酬。拒不整改和支付报酬的单位,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西安市将“强力推行”带薪年休假,保障职工权益。

连续工作1年以上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我市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

我市要求,各单位要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认真履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备案制度,并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考核制度。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各区县、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畅通举报渠道 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要开展一项专项检查,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案件。

对于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整改。

除支付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对拒不支付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渴望休假但又不得不放弃 越到基层年休假执行情况越不理想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人社厅等部门,组成3个督查组就全省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检查发现,越到基层年休假执行情况越不理想,一些劳动者渴望年休假但又不得不放弃。

年休假执行情况如何?省政府3个督查检查发现,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较以往有所推进。从单位看,机关事业单位比企业执行好;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比民营企业执行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比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执行好。省级单位比市级单位执行好,市级单位比县级单位执行好,越到基层执行情况越不理想。国有、国有改制企业及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总体休假率达到80%~90%,而小微企业、规模以上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以及灵活用工较多企业情况则不容乐观。一些单位对应休未休的职工没有按300%的工资进行补偿,一些困难企业更是无力支付补偿;少数效益好的企业,对不休年假的职工发放超出规定标准的现金补贴,经济刺激之下致使职工不愿意休假。

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领导不重视,而职工自身维权意识也有待提高。企业当中大部分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渴望带薪年休假,但担心提出要求后被解雇或者影响晋升及经济利益,不敢或不愿向单位主张自己的休假权,更不会轻易向人社部门投诉,而是选择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已决定把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时,省人社厅也将依据职能分工,每年常态化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专项检查;对恶意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责令改正,不改的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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