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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西安晚报  2012-08-23 14:55

[摘要] 根据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指在本省范围的唯一住房(指在本省范围的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

享受家庭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优惠政策

根据《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市财发号)精神,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指在本省范围的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

二、享受家庭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请享受家庭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除按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包括军官证、护照)等家庭成员及关系证明;

(二)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丧偶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三)西安市契税征稽中心提供的《家庭普通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申报表》,由该中心受理后统一交市房屋管理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四)非本辖区(以县、区级为单位)居民购房,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住房证明。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到西安市契税征稽中心契税征收窗口领取、填报《家庭普通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申报表》,并于征收机关受理10个工作日后到契税征收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西安市契税征稽中心申报地点

(一)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西大街116号)电话:15339089528

(二)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香米园93号)电话:8731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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