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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首次测绘 不得向购房人收费

西安日报   2017-04-17 16:36

[摘要] 西安住宅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30元降为1.10元,对廉租住房、公用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在降低后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14日,市物价局下发通知,明确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时房产测绘不得向购房人收费。

西安住宅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30元降为1.10元,对廉租住房、公用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在降低后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14日,市物价局下发通知,明确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时房产测绘不得向购房人收费。

市物价局明确我市辖区内经批准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按规定接受房屋权利人委托时,可收取房产测绘费。房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取。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住宅用房由每平方米1.30元降为1.10元、商业楼用房由每平方米2.00元降为1.70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由每平方米2.70元降为2.30元。对廉租住房、公用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在降低后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时房产测绘收费由开发商承担,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人收取。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和房产登记人要求重新测量的房产测绘费由申请测绘的申请人承担。登记机构已有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并收费。

此外,市物价局要求各房产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跟踪分析,各房产测绘机构应建立收费台账和自我评估机制,提高收费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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