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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金等同于房屋定金吗?

华商报  2017-01-10 08:01

[摘要] 近期,西安市民党先生在城西某楼盘看中了一套小三房,在看完样板间并得到置业顾问承诺可以做两成首付和公积金贷款后,就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产认购意向书》,并缴纳了3万元房屋认购金。双方约定,20天内签订购房合同。

近期,西安市民党先生在城西某楼盘看中了一套小三房,在看完样板间并得到置业顾问承诺可以做两成首付公积金贷款后,就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产认购意向书》,并缴纳了3万元房屋认购金。双方约定,20天内签订购房合同。后来党先生带家人去实体楼看过后,对所买房屋楼位、采光不满意,要求退房,可置业顾问却说房屋认购金就是认购定金,任何一方由于自身原因要求解约,定金将不予返还。

房屋认购金可以返还吗?

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樊继胜律师认为,认购金不等同于定金。认购金只是约定购房者需在指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指定期限内不得将此房转卖他人、加价等。认购金可退也可不退,看双方约定。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经常会有“订金”、“押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等字样,这些名称是否具有定金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认购书》中做了定金性质的约定,购房者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违约,开发商可以不予退还费用。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该规定的前提是“定金”必须明确在合同中写明。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对于仅有上述称呼而没有在认购书中约定它们具有定金性质的,不具有定金效力。如果《认购书》中没有做定金性质约定,购房者不想再购买该房屋,可以要求退还费用。

樊继胜提醒购房者,如果交纳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购房者一旦违约将无权收回。至于所谓的“认购金”、“意向金”、“订金”等,双方则要约定其性质及约好是否能够退还,一并在合同里注明。

怎样规避购房预付款风险?

业内人士建议,在买房子时一定要严格审查五证是否齐全,规避风险。按照相关规定,置业者需了解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获证情况,交纳所谓的认筹金定金,首先要明确该楼盘是否获得了预售许可证,对于现在的一些超大楼盘开发,还应明确开发商取得的预售许可证是否自己即将购买的单元组团。面对一些所谓的热销场面,购房者更应从实际需求出发,理性判断,从容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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