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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

房天下  2012-08-14 16:10

[摘要]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确定了西安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发 【2008】 87 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给购房者,现就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补贴范围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 2008 年 9 月 4 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西安市新城 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曲江新区、 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 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次购买商品住 房或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 180 平方米(含 180 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 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购房时间界定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 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 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 《意见》 在 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 不在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

(一)2008 年 9 月 4 日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 平方米以下(含 90 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 1.5%补贴;90 至 144 平方米(含 144 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 1%补贴;144 至 180 平方米(含 180 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 0.5%补贴。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 平方米以下的(含 144 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 1.5%补贴; 144 至 180 平方米的(含 180 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 0.5%补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37 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 2008 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 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 平方米(含 144 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 1%补贴; 144 至 180 平方米(含 180 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 0.5%补贴。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 平方米以下(含 90 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 1%补贴,90 至 144 平方米(含 144 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 1.5%补贴;144 至 180 平方米(含 180 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 0.5%补贴。

补贴资金发放

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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